海西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和《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国土资土(2005)45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工作,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经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再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国家投资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跨州际在州内易地补充耕地项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
(三)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
(四)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使用省级分成部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州内跨各县(市、行委)易地补充耕地项目。
(五)其他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二、组织机构
州、县(市、行委)政府成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领导小组,组成强有力的工作领导班子。
成立海西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华瑞平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李东曲 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建雄 州财政局副局长
李积文 州水务局副局长
生 柏 州农牧局副局长
王建国 州林业局副局长
成 员:唐俊德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海西支队队长
吕增录 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科科长
马元明 州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
李文杰 州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
邓永寿 州林业局业务科科长
贾福宏 州水务局质量监督站站长
王全荣 州农牧局农业科科长
刘春生 德令哈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 旗 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启明 都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焦生福 乌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建国 大柴旦行委国土资源局局长
胜 利 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科副主任科员
韩明雄 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科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科,吕增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领导小组的职责:
1、研究解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项目的招投标、工程实施及监理进行监督检查;
4、协调解决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协调解决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面出现的有关问题;
2、不定期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并向领导小组汇报检查结果和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3、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大的设计变更时,协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三、项目实施原则
(一)严格执行 “五项制度”原则
项目实施严格执行 “五项制度”,即公告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法人责任制,使项目实施更具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操作性。
(二)项目实行 “四统一”原则
项目实行统一招投标、统一管理、统一实施、统一监理。
(三)分期检查、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
为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客观地评价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工作。委托实施单位每半年向项目承担单位上报项目进度,通过分期检查和年度验收总结经验,有效的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行年度考核,评价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项目实行委托实施
项目经批准后,由项目承担单位——青海省土地统征整理中心,将项目委托给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签订委托实施协议书,被委托方——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方案,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若有变更,要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三)公告管理
为提高项目的透明度,实现公众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招投标、权属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被委托单位实行公告,公告期限一般为15天。
(四)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行招投标。
1、项目施工招标由项目所在县 (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中介机构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2、施工招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暗箱操作;
3、州国土资源局人员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项目招标,并监督项目招标的整个过程;
4、项目所在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中标的项目施工单位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项目工程监理招标管理
项目监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工程监理暂行办法》进行。
1、项目监理单位依照招标法公开选定;
2、项目监理招标由项目所在地的县 (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由招标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州国土资源局人员参加评审委员会;
3、项目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合同和监理规划、 监理实施细则,对项目的工程进行全程监理;
4、项目监理人员要有从事监理工作的执业资格证;
5、监理人员对项目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所在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6、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项目工程进度、资金和质量负责。
(六)合同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要严格按合同制管理,其中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管护合同等。
1、项目工程经招投标中标或协商委托后,甲乙双方必须签订相关合同;
2、合同的签订要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要求内容全面、周密、可操作性强;
3、合同必须经有关单位监证,并存档保管;
4、合同一旦签订,必须严格执行。
(七)资金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项目资金预算到位后,省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的量,核拨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 督。
2、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3、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等。
4、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工程施工费不超过中标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后留5-10%的保证金,保修期满一年后, 若质量合格再结清。
5、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款渠道上缴国库。
6、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
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八)实施计划和监督检查工作
1、项目所在县(市、行委)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制定项目实施工作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检查各阶段计划完成情况;
2、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建设进度、 质量和费用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对项目实施的过程进行全面监控;
3、项目所在县(市、行委) 级人民政府要协调好有关方面的关系,使项目实施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省、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领导小组负责。
(九)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1、工程竣工后项目所在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自查,并将初验成果报送州统一征地事务所和省土地统征整理中心审查。若达到项目竣工验收条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竣工验收。
2、项目竣工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 州国土资源局参加,由农业、财政、林业、水利、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对项目的施工、建设、设计监理进行竣工验收。
3、验收内容:主要工程完成情况;开发整理的土地面积;开发整理土地质量;土地开发整理效益;土地权属调整情况;资金管理;项目后期管护措施。
4、验收步骤: 实地查验工程建设及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干部群众的意见;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分组审查,查阅项目有关资料;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汇总专家意见;编制验收报告。
五、工作纪律
(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
(二)项目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按照程序办理。项目的申报
和立项要逐级上报,集体决定。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要真实可信。严禁项目申报单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到主管部门拉关系、走门路、跑项目;严禁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切实杜绝不正之风。
(三)项目审查经办人员要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按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对该申报单位本年度内不安排国家、省和州上的投资项目。严禁项目审查经办人员私自向申报单位通报审查情况,擅自修改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单位作任何违反规定的承诺。
(四)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准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准设立小金库,乱支滥发或者变相私分;不准在项目资金中报销应属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 严禁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项目管理部门的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营的公司,承担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项目的工程建设。与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的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合同单位任职、兼职和领取报酬。
(六) 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执纪。对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行委)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工作,组成以县(市)长(主任)为组长,主管副县(市)长、 副主任为副组长, 国土、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财政等部门为成员的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对项目工程的实施、资金的运行及出现的一些工程设计变更等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解决,并要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为项目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部门要转变“重申报、轻实施、重资金、轻监管、重内部管理、轻外部环境”的观念,切实加强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
(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项目区的耕地应优先考虑,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在查清土地权属的情况下,积极创造条件安排项目区部分新增耕地作为国家和、省和州上重点项目被征地群众移民安置用地。要积极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对开发整理复垦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给承包经营单位或农户。进一步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投入更加公平、有效, 努力提高其综合效益。今后,若征用、征收项目区土地,应考虑国家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投入。
(四) 对项目区基础设施的维护,要明确项目所在县(市、行委)政府的职责,具体由项目所在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项目所在乡(镇)、项目所在乡(镇)与项目涉及村层层签订管护协认,把管护措施落实到人。
州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