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第9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国土资函〔2017〕346号批准的泰州市2016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4批次实施方案,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医药高新区国土分局、相关国土资源中心所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 土地补偿费标准:31.5万元/公顷;

2. 安置补助费标准:2.3万元/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实有附着物按泰政规〔2014〕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1.575万元/公顷。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拟开发地块名称

镇街

村组

补偿安置费

地块一

寺巷镇

大寿村1组

1874899

大寿村4组

1695008

大寿村5组

1662376

大寿村7组

3298012

大寿村集体

171527

寺巷镇(明珠街道)

龙汪村1组

地块一

1784216

地块二

寺巷镇

大寿村2组

1160638

大寿村3组

200553

大寿村4组

1631346

大寿村5组

1163159

大寿村6组

646811

大寿村7组

2296188

大寿村8组

2804847

大寿村10组

3608253

大寿村11组

98911

大寿村集体

1928239

寺巷镇(明珠街道)

龙汪村2组

102795

龙汪村3组

11751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434人,按泰政规〔2014〕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