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温土资公瓯集﹝2017﹞10号
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0日以浙土字A[2016]-0671批准☆温州市本级2016年度计划第二十四批次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征收洞头区灵昆街道沙塘村集体土地1.259公顷(计18.885亩),其中水田0.4417公顷(计6.6255亩),果园0.2764公顷(计4.146亩),农村道路0.4159公顷(计6.2385亩),沟渠0.125公顷(计1.875亩),具体为第1号区块。因当时灵昆街道海思村、沙塘村、叶先村指界有误,造成各村面积有出入。经灵昆街道办事处牵头,海思村、沙塘村、叶先村重新进行了实地勘界确认,并签订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经调查确认,重新指界确认后沙塘村实际被征收土地面积为1.3255公顷(计19.8825亩),其中水田0.4417公顷(计6.6255亩),果园0.3403公顷(计5.1045亩),农村道路0.4185公顷(计6.2775亩),沟渠0.125公顷(计1.875亩)。具体位置为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2017年7月31日所测的2017-117号土地勘测定界报告所示。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调整后的瓯绣大道(原灵昆大道东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瓯绣大道(原灵昆大道东段)。
2、项目用地位置:温州市洞头区灵昆街道沙塘村。
3、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0日以浙土字A[2016]-0671批准☆温州市本级2016年度计划第二十四批次建设用地。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3.4594公顷,其中:征收洞头区灵昆街道沙塘村集体土地1.3255公顷(计19.8825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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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苗补偿:6.1038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4.7718万元。
4、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计算。
5、各项补偿费合计154.0296万元。
6、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48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192.95平方米。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组、被征土地承包经营户和有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社区)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联系人:郑巧凤,联系电话:55875087,联系地址: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516室),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六、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组织实施。对公告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本机关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zgt.gov.cn/)阳光征收专栏内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机关已经与被征地村、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要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九、公告期 15 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5875087 监督电话:88367317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