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泾县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进行了审查。经2017年 9 月 13 日县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泾县宣纸集团542厂区,具体位置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和征收机构
征收主体:泾县人民政府
征收机构: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
三、征收补偿
按照《关于2017年红星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地点
县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拟在新泾中区域新建学苑小区(出让土地)商品房、龙井苑小区二期(划拨土地)住房及城区各安置小区剩余顶层房源,供被征迁户自主选购(龙井苑小区二期房源均价4200元/㎡)。
五、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60日内依法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2017年红星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7年9月14日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宣纸集团542厂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现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中国宣纸集团542厂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内房屋。本区域占地约75 亩,现有建筑面积约3.5万平方米,住户约624户,人口约1560人。
二、房屋征收主体和征收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建设征收主体,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为征收执行机构。
三、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等精神,本次征收实际货币化补偿。
(一)根据该区域环境和土地级别,结合城区征收标准,制定该区域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标准。国有划拨土地上成套住宅砖混结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为 4150元/㎡,砖木结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为3850元/㎡。
为推行货币化补偿,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现金补偿的,在核算的房屋征收面积补偿款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奖励。
(二)县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在新泾中区域新建学苑小区(出让土地)商品房、龙井苑小区二期(划拨土地)住房和城区安置小区剩余顶层房源,供被征收人自主选购(龙井苑小区二期房源均价4200元/㎡,选购细则另行规定)。
四、装饰装璜
房屋内部装饰装潢及附属物部分在评估公司评估的基础上,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五、过渡和搬迁补助
(一)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过渡费,按每月8元/㎡进行补助。对于选择货币化现金补偿或购买政府剩余安置房的,临时过渡费按8个月一次性计发。对于选择购买期房安置的,凭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临时过渡费暂定24个月计发。如房源未能按期交付的,临时过渡费按原标准顺延计发。
(二)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按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不足700元的按照700元/户的标准补助。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搬迁补助按一次计算;选择购买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搬迁补助按两次计算。
(三)该区域内,长期居住的该户80岁以上的老人不需要政府安排临时房过渡的,另一次性补助临时过渡费3000元/户。
六、经营性用房的界定及补偿
(一)房屋产权证载明为营业性房屋的,按现市场评估价补偿;
(二)对于原房改房或产权无争议房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住改商房屋,砖混结构房屋在住宅补偿基础上,增加20%给予补偿;砖木结构房屋在住宅补偿基础上,增加10%给予补偿。
(三)对于沿棚户区内街巷的营业性用房,在过渡期内每月补偿10元/㎡的停业损失费,过渡期按12个月一次性计算。
七、征收期限
(一)征收截止时间:2017年10月20日。
(二)搬迁奖励:为加快征收进度,此次棚户区改造泾县人民政府按签约时间实行优先奖励制度。凡于10月20日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搬迁完毕、房屋腾空并交付钥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三万元。
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达不成协议的不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程序予以征收。
八、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如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将及时申请泾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或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泾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征收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十、该区域内被征收人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的房屋,按《关于调整泾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泾政办〔2016〕4号)实行土地补偿。
十一、本方案由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