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縣人民政府
關于三門縣舊城改造第一期項目
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

 

因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三門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本縣人民政府依法對舊城改造第一期項目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現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原通用機械廠廠區(qū)、原三門汽車東站、百游嶺巷區(qū)塊、善岙楊區(qū)塊、城東村區(qū)塊(東北至環(huán)城路、南至新港路、西至中坦巷)。

二、上述被征收房屋由三門縣舊城改造辦公室負責實施。

三、征收補償方案:詳見《三門縣舊城改造第一期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

四、本項目簽約、搬遷期限由三門縣舊城改造辦公室另行通知。

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對本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自本決定發(fā)布之日起60日內向臺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范圍圖;

          2、三門縣舊城改造第一期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

三門縣人民政府

2017年9月4日

 三門縣舊城改造第一期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三門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和《三門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條至第五條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城市品質、改善人居環(huán)境等公共利益需要,對原通用機械廠廠區(qū)、原三門汽車東站、百游嶺巷區(qū)塊、善岙楊區(qū)塊、城東村區(qū)塊(東北至環(huán)城路、南至新港路、西至中坦巷)等舊城改造一期范圍內國有和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補償,適用本方案。

第二條 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局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縣國土資源局為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縣舊城改造辦公室為本期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第三條 被征收人可選擇套房型產權調換(安置房)、貨幣補償或房票安置3種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通過使用房票購買商品房來解決安置的安置方式。

第四條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憑證的建筑面積確定。

征收公寓式住宅房屋,同一樓梯單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則改變造成各戶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建筑面積作為本單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面積認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一樓及帶閣樓的頂層房屋。

立地通天式低層房屋(指二層及二層以下),一層房屋面積按主屋建筑面積的200%計算,二層房屋面積按主屋建筑面積的125%計算。

第五條 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和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10日內仍不能協(xié)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二)參加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臺州市和三門縣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網房產評估庫中篩選)。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過半數選票。

(三)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選定或者確定后,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作為委托人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

(五)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六條 被征收人依法取得具有商業(yè)功能的臨街建筑,可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未經規(guī)劃、國土等相關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臨街住宅,按照改變用途前的房屋性質進行補償。鑒于改變房屋用途的臨街住宅底層實際具有營業(yè)功能,底層部分按照其市場評估價的180%給予補償。

第七條 征收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給予貨幣補償。

第八條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選擇套房型產權調換的,原則上異地安置大湖塘景城小區(qū)安置房。

?原通用機械廠廠區(qū)按照安置原則選擇景城小區(qū)82m2以下的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簽約期限內全部完成簽約的,可獎勵上靠一檔選擇“82 m2--120 m2”戶型,或按照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原則選擇安置到三和坊安置房(縣城1-C3地塊)。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30%以上的,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90%結算。

?城東村區(qū)塊的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景城小區(qū),每戶安置不得超過1套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積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30%補償。

?善岙楊區(qū)塊的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實行本村宅基地安置。

第九條 安置房戶型按“套數就少、面積就近”的原則選擇,安置房的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安置面積以最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積原則確定戶型。

 

被征收人在以上3檔戶型進行選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按實際面積結算差價。

(一)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的價格,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85%與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安置房(總)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30%(含30%)以內的,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50%結算;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30%以上60%(含60%)以下的,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90%結算;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60%以上的,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結算。

(二)被征收人選擇景城小區(qū)建筑面積在82 m2以下的安置房結算方式(僅適用只有1套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的價格,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85%與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30%(含30%)以內的,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50%結算;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30%以上的,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90%結算。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50m2(含50 m2)以內,選擇景城小區(qū)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安置房建筑面積在50 m2以內的面積相差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10%結算。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大于現有安置房最大套型建筑面積的,被征收人可分套選擇,但分套合計建筑面積應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大于僅選擇的一套安置房或分套安置房合計建筑面積的,超出安置房面積在10m2(含10m2)以內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50%補償;超出安置房面積在10m2以上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30%補償。

(五)被征收面積大于125 m2 (含125 m2)少于200 m2的,可分兩套安置;大于200 m2(含200 m2)少于300 m2的,可分三套安置;300 m2 (含300 m2)以上的,可按面積組合分套安置。

(六)被征遷人在不同安置地塊均有安置房的,對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的“30%(含30%)以內價格”和“30%以上60%(含60%)以下價格”以其最大面積安置房評估價,按照相關結算方式進行結算。

(七)景城小區(qū)地下儲藏室納入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格。

(八)安置房戶型選擇,實行按批次先簽訂協(xié)議先選擇。同一批次選擇安置房數量無法滿足全部安置需求的,由該批次的被征收人抓鬮確定。

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第十條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數量、登記戶口等因素。公寓式套房征遷安置,不考慮建筑占地面積大小。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屬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戶低于50平方米(最低補償建筑面積標準的),按50平方米計算。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房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的價值不支付房款;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房票安置的,按照建筑面積50平方米予以補償。

被征收人雖屬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但另有其他房屋的,不適用本條。

依照前款規(guī)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建筑面積計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予以房屋產權調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計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

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由縣民政局確定。

第十二條 安置房樓層差按以下方式計算,以住宅底層為基準價計算樓層差價,2樓(包含2樓)至4樓,在下一層基礎上每上升一樓每平方米加價30元;5樓(包含5樓)至頂樓,在下一層基礎上每上升一樓每平方米加價50元。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協(xié)議生效并經騰空驗收合格后1個月內,先支付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及獎勵費,其余補償款待安置房交付時結清。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僅指房屋建筑和土地相結合評估價格,不包括裝修評估費)的130%給予補償。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協(xié)議生效并經騰空驗收合格后1個月內一次性支付補償款。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選擇房票安置

(一)被征收人在縣城濱海新城范圍內購買商品房的,按照被征收人貨幣補償價值(不包括裝修評估費、臨時安置費、搬遷費、獎勵費,僅指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30%)的115%給予確定;被征收人在縣城濱海新城范圍外購買商品房的,按照被征收人貨幣補償價值(不包括裝修評估費、臨時安置費、搬遷費、獎勵費,僅指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30%)的110%給予確定。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生效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向被征收人出具《三門縣住房征收市場化安置購房證明》。

(二)被征收人自行選擇購買的商品住宅售價超過房票結算金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與商品房開發(fā)企業(yè)自行結算。

(三)房票金額與被征收人選擇的商品房住宅售價差價在房票結算金額20%(含20%)以內的,差價部分由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房票金額結算;房票金額與被征收人選擇的商品房住宅售價差價在房票結算金額20%以上的,按貨幣補償金額結算,第(一)項規(guī)定的 “110%”或“115%”政策不再適用。

(四)房票適用于購買本縣范圍內一手住宅商品房,不得購買辦公用房、商鋪和二手住宅商品房。房票時限為一年,若超過一年,取消房票安置資格。房票實行實名制,對象為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共有人,該證明不得轉讓、買賣、套現。

(五)商品房開發(fā)企業(yè)與被征收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商品房開發(fā)企業(yè)憑被征收人提供的《三門縣住房征收市場化安置購房證明》、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經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和開具的銷售發(fā)票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結算。

第十六條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按期搬遷騰空并按規(guī)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的,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第一簽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簽訂征收協(xié)議并按期搬遷騰空的,每戶給予50000元的獎勵;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第二簽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簽訂征收協(xié)議并按期搬遷騰空的,每戶給予30000元的獎勵;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第三簽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簽訂征收協(xié)議并按期搬遷騰空的,每戶給予10000元的獎勵。

(二)被征收人所在區(qū)塊在第一簽約期限內全部完成簽約并按期搬遷騰空的,每戶再給予10000元的獎勵。

(三)協(xié)議簽訂時限、搬遷期限及具體日期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視情另行通知。逾期簽訂征收協(xié)議及搬遷騰空的,不予獎勵。

第十七條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遷費,以產權戶為單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或房票安置的,均按每戶每次2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發(fā)給被征收人兩次搬遷費。

搬遷費包括對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空調、熱水器、水電戶頭等遷移所產生費用的補償。

第十八條 選擇貨幣補償或房票安置的(指個人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每月每平方米12元標準,一次性補償12個月臨時安置費。

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景城小區(qū)現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每月每平方米12元標準,一次性補償6個月臨時安置費,總額不滿5000元的按5000元計發(fā),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

選擇產權調換安置三和坊(縣城1-C3地塊)期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每月每平方米12元標準,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24個月,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

不符合政策規(guī)定占用公房的,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

第十九條 征收改造區(qū)塊范圍內的行政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村級組織和其它組織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條 征收改造區(qū)塊范圍內需征收企業(yè)廠房的,實行整體征遷,征收補償以貨幣形式一次性結算,不再安排生產用地。企業(yè)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理等由企業(yè)按現行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自行解決。貨幣補償標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企業(yè)房地產進行評估。

(一)企業(yè)涉及集體土地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土地征收手續(xù)。

(二)企業(yè)搬遷費,由房地產評估公司評估確定。

(三)企業(yè)臨時安置費,按照企業(yè)市場評估價值的5%給予補償。

(四)企業(yè)在規(guī)定簽約期限內簽訂協(xié)議后按期搬遷,并按規(guī)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的,按企業(yè)市場評估價值的15%給予搬遷獎勵。

(五)企業(yè)在規(guī)定期限內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按照其合法建筑面積,給予100元/m2的獎勵。

(六)企業(yè)逾期簽訂征收協(xié)議及搬遷騰空的,不予獎勵。

企業(yè)市場評估價值僅指企業(yè)合法建筑和土地相結合的評估價格,不包括裝修評估費、臨時安置費、搬遷費、獎勵費。

第二十一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補償的標準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計算。

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yè)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guī)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yè)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yè)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向縣政府提出補償決定方案,由縣政府審查并把補償決定方案送達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應當自補償決定方案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意見并選擇補償方式。被征收人逾期不選擇補償方式,補償方式由補償決定確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騰退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依法實施強制執(zhí)行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要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情況作出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另行評估確定。

第二十三條 征收區(qū)塊改造涉及管線的,由管線產權單位負責按規(guī)定時間要求自行遷移改造。

第二十四條 安置房交付后,由被征收人自行負擔契稅、物業(yè)維修基金、物業(yè)管理費等費用。

第二十五條 異地安置的被征收人,每戶可認購1只地下車位,按照安置戶數與地下車位數比例,通過抓鬮確定有無車位及具體座落,地下車位價格按該車位市場評估價的50%結算。

第二十六條 異地安置景城小區(qū)的被征收人,每套安置房配置一個地下儲藏室(面積大小不等),根據實際情況將儲藏室與安置房對應,抓鬮確定具體座落。

第二十七條 本方案所稱的房屋建筑面積,均包含公攤面積。

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景城小區(qū)和三和坊(1-C3地塊)安置房的土地性質均為國有劃撥。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的具體補償價格及裝修補償金額等,以評估報告書確定。

第三十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xié)商,并向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xù)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補償款或安置房。

被征收房屋未能在簽訂補償協(xié)議前注銷抵押登記,且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并將提存公證情況通知抵押權人。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實施單位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達到95%(含95%)以上簽約比例后,報經縣政府批準,已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生效;未達到95%簽約比例的,已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方案終止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方案規(guī)定的簽約比例按區(qū)塊以戶計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或者經調查、認定出具的產權認定書計戶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方案所稱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三十四條 本方案所稱的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開具給被征收人用于購買商品住房的《三門縣住房征收市場化安置購房證明》。

第三十五條 本方案未盡事宜,由縣舊城改造辦公室另行制定補充規(guī)定,報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方案由三門縣舊城改造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三門縣舊城改造第一期被征收房屋裝修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