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國土資公〔2017〕18號
 莆田市國土資源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地〔2017〕421號文批準的秀嶼區(qū)2016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市建設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中,批準征收秀嶼區(qū)山亭鎮(zhèn)東仙村旱地0.296公頃、其他農用地0.0771公頃,利山村旱地0.1067公頃、其他農用地0.0071公頃,莆禧村旱地0.2206公頃、其他農用地0.078公頃,山柄村旱地0.2425公頃、其他農用地0.0541公頃,忠門鎮(zhèn)安柄村旱地0.0953公頃、其他農用地0.0213公頃、城鎮(zhèn)村及工礦用地0.0484公頃,合計征收土地1.2471公頃。莆田市國土資源局北岸分局根據被征地村集體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了本補償安置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guī)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土地補償、安置標準和數額

序號

被征地單位

征收的

地類

面積

(公頃)

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

標準

(萬元/公頃)

數額

(萬元)

標準

(萬元/公頃)

數額

(萬元)

1

山亭鎮(zhèn)

東仙村

 

旱地

0.296

19.5

5.772

29.25

8.658

其他農用地

0.0771

12

0.9252

/

/

小計

0.3731

/

6.6972

/

8.658

2

山亭鎮(zhèn)利山村

 

旱地

0.1067

19.5

2.08065

29.25

3.120975

其他農用地

0.0071

12

0.0852

/

/

小計

0.1138

/

2.16585

/

3.120975

3

山亭鎮(zhèn)莆禧村

旱地

0.2206

19.5

4.3017

29.25

6.45255

其他農用地

0.078

12

0.936

/

/

小計

0.2986

/

5.2377

/

6.45255

4

山亭鎮(zhèn)

山柄村

 

旱地

0.2425

19.5

4.72875

29.25

7.093125

其他農用地

0.0541

12

0.6492

/

/

小計

0.2966

/

5.37795

/

7.093125

5

忠門鎮(zhèn)

安柄村

 

旱地

0.0953

19.5

1.85835

29.25

2.787528

其他農用地

0.0213

12

0.2556

/

/

城鎮(zhèn)村及工礦用地

0.0484

3.6

0.17424

 

/

小計

0.165

/

2.8819

/

2.787528

合計

1.2471

 

21.76689

 

28.112175


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

種類

類型名稱

單位

規(guī)格

補償標準(元)

水澆地

有種植

1600

其他

有種植

1300

荔枝、龍眼

平方米

已投產

55

枇杷、柚、香蕉

平方米

已投產

35

芒果、石榴等雜果

平方米

已投產

25

荔枝、龍眼

大苗、中苗、小苗

15、10、5

枇杷、柚、香蕉

大苗、中苗、小苗

10、8、5

芒果、石榴等雜果

大苗、中苗、小苗

8、6、4

其他地上附著物

按照《莆田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附件2、3、4、5的規(guī)定進行補償。


三、地上建(構)筑物補償、安置標準和方式

1.房屋征遷安置以戶為單位,采取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安置方式,由被征遷人自主選擇,補償費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構)筑物征遷補償費;凡被征遷的主房為一層平房的,按建筑面積另加300元/㎡給予補償,為二層的,按建筑面積另加100元/㎡給予補償。征遷安置條件:按莆政綜〔2013〕10號規(guī)定執(zhí)行。

2.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除按被征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外,再給予貨幣安置作價補償金。

3.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每戶按被征遷主房占地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建筑層數不超過三層的建筑面積進行安置,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后,給予貨幣補償但不予安置。其中被征遷房屋分別為一層、二層或三層的,分別按1:1.3、1:1.1或1:1的拆遷安置比測算安置面積。臨時過渡期限內按被征遷房屋建筑面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4.其他地上建(構)筑物補償標準按照《莆田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莆政綜〔2013〕10號)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補償。

四、支付方式和對象

1.征地補償費用以實名活期儲蓄或現金形式全額發(fā)放給被征地單位和農民。

2.征收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xù)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3.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者地上物的所有權人。

五、農業(yè)人口安置辦法

按法定的計算方法,本次征收(使用)土地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為37人。安置途徑為:貨幣安置、農業(yè)安置、企業(yè)用工安置。

六、征地補償費用足額支付到位后5日內,由被征地村委會將被征收土地移交給莆田市國土資源局北岸分局。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請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為單位,以書面形式送達莆田市國土資源局北岸分局。

聯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紀檢監(jiān)察室  聯系電話:2685579

聯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北岸分局   聯系電話:5950866

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guī)定,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不影響組織實施。

特此公告     

莆田市國土資源局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