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國土資源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2017〕第9號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以蘇國土資函〔2017〕346號批準的泰州市2016年度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第4批次實施方案,泰州市國土資源局會同醫(yī)藥高新區(qū)國土分局、相關國土資源中心所對被征地村(組)征地補償?shù)怯浀膹秃耍瑪M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guī)定,現(xiàn)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1. 土地補償費標準:31.5萬元/公頃;

2. 安置補助費標準:2.3萬元/人。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根據實有附著物按泰政規(guī)〔2014〕3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的標準補償。

三、青苗補償標準

青苗補償費標準:1.575萬元/公頃。

四、各被征地村(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擬開發(fā)地塊名稱

鎮(zhèn)街

村組

補償安置費

地塊一

寺巷鎮(zhèn)

大壽村1組

1874899

大壽村4組

1695008

大壽村5組

1662376

大壽村7組

3298012

大壽村集體

171527

寺巷鎮(zhèn)(明珠街道)

龍汪村1組

地塊一

1784216

地塊二

寺巷鎮(zhèn)

大壽村2組

1160638

大壽村3組

200553

大壽村4組

1631346

大壽村5組

1163159

大壽村6組

646811

大壽村7組

2296188

大壽村8組

2804847

大壽村10組

3608253

大壽村11組

98911

大壽村集體

1928239

寺巷鎮(zhèn)(明珠街道)

龍汪村2組

102795

龍汪村3組

11751 

      五、農業(yè)人口安置辦法

      本次需安置的農業(yè)人口434人,按泰政規(guī)〔2014〕3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其他事項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書面形式向我局提出。

2017年7月24日